私藏電雷管炸葯 他被判刑五年
  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訊(記者樊麗通訊員趙海濤)將極具殺傷力和破壞力的12枚電雷管,15.48公斤炸葯私藏在家中。1月28日,山丹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存儲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1997年至2002年經營位於山丹縣鷹窪溝地段的“金山煤礦”時,將剩餘的12枚電雷管私藏在家中。2010年又在附近煤礦的採煤工處購買了15.48公斤炸葯,存放於自己家中,準備在自家門前打井過程中使用。2013年4月26日山丹縣公安局、煤監局、工商局、國土局、電力公司等單位在山丹縣安委會的牽頭下,在山丹縣境內開展“清理違法採沙場”專項行動檢查時,在王某某位於山丹縣陳戶鄉劉伏村畜牧開發區家中房屋內查獲私藏的雷管12枚,炸葯15.48公斤。同年12月20日山丹縣公安局民警會同聘請的爆破員在山丹縣城以北的三岔口荒地對從王某某處查獲的炸葯和雷管中隨意抽取兩捲炸葯和兩發電雷管,經過兩次偵查實驗,炸葯發生爆炸,爆炸發出響聲,產生白色煙霧,地面留下不規則形的炸坑。經鑒定,該爆炸疑似物為炸葯、制式電雷管。
  山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炸葯、雷管是具有殺傷力和破壞力的爆炸物,而違反國家的有關爆炸物的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在家中存放,其存放的炸葯重達15.48公斤、雷管12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鑒於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儲存的爆炸物打算在自己打井時使用,屬於正常生活需要,且儲存過程中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為了保護公共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山丹:私藏電雷管炸葯 他被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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